铜陵市农业信息网  
         
  首  页   供求联播   网上推介   新闻联播   行政通知   预测预警   科技推广   三农论坛   政务公开   公告公示   农业招商
  农情农事   绿色通道   农技110   政策法规   滚动消息   明星企业   精品展示   市场建设   网站群导航   访问分析   名特优之窗
 

国家部委、安徽省政府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05-11-11 9:02:01         来源:国家、省有关文件      作者

国家部委、省政府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优惠政策

   国家部委、省政府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优惠政策
        一、八部委关于对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摘自农经发[2000]8号)
       (一)国有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重点龙头企业,要依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为了解决以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为原料的大型加工企业收购原料所需资金量大、占用时间长的问题,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重点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签定的合同,核定所需收购资金,根据授信授权原则,给予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以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
       (二)为了引导龙头企业大范围的带动生产基地和农户,形成龙头企业加生产基地和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新格局,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三)要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多种形式的风险共担机制,通过订立合同等形式,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企业可以通过建立风险基金,确保按保护价收购基地农户所生产的原料,减少市场波动造成的损失;也可以采取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使农户与龙头企业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共同抵御和规避市场风险。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和生产基地,出现风险不仅使企业生产经营受到损失,也将影响广大农户的收入,波及农村稳定。各级、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四)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方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字〔1999〕290号)执行。
        (五)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对开拓国外市场、扩大农产品出口的重点龙头企业,应予以积极支持。按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参照国际通行的作法,继续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出口创汇的支持。加大对农产品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国有商业银行对农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鼓励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推动我国农产品进入国外的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
       (六)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借鉴国内外投融资经验,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已经上市的重点龙头企业,应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应创造条件,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积极探索建立以重点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投资基金。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规定(《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摘自国税发[2001]124号)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二)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按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符合上述条件和范围的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减免手续: 1、重点龙头企业申请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权限审核批准后执行。 2、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 3、未经批准的重点龙头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内容包括: 1、经批准减免税的重点龙头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款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2、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3、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必须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年检。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因重点龙头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时,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取消其减免税,同时追回当年已减免的税款。 4、企业以稳瞒、欺骗等手段骗取重点龙头企业减免税或未按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省政府关于对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委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意见的通知》,摘自皖政[2001]56号)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省财政每年安排无偿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其基地、市场等。市、县财政也要增加资金投入,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农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要将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作为信贷的主要对象,优先发放贷款,贷款期限力求合理,贷款利率不得上浮。每年的信贷增量中,要力争有不少于40%的资金用于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对于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开发和推广绿色食品、名优农产品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需求,要及时进行项目论证,符合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对部分信誉好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应与其建立主办银行关系,或根据企业主办银行的契约,授信授权,对其核定授信额度,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及时发放贷款,以解决合同收购、运贮和加工农产品过程中的资金困难。对部分信誉高、经营状况好、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农产品收购期间应及时发放贷款,提供资金保证。
      (三)提供有关税收优惠。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重点龙头企业经营所得,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等有关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有关中介服务组织(包括农业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重点龙头企业技术开发创新的相关费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实行所得税前扣除。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国产设备,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6〕290号)执行。对从事农产品种植业和养殖业的龙头企业,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对龙头企业生产、销售的种子、种苗、饲料,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免征拉值税。凡以租赁形式同农民签订租用土地合同,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的重点龙头企业,除征收农业税外,不再增加其他任何税费。
       (四)放宽经营范围。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不分所有制形式,在手续完备的条件下均可直接参与除国家控制外的大宗农产品的收购和加工,享受国有主渠道企业同等待遇。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民签订产销合同,有完备的购销手续,在农产品收购和运输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设卡和乱收费,确保货畅其流。对年产肉猪1万头以上或带动周边农户饲养生猪3万头以上的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国家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布点。对从事蚕茧、木竹等特产品加工的重点龙头企业,允许并鼓励其直接参与原料收购、减少环节,让利于农。
       (五)支持出口创汇。参照国际通行准则,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积极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对重点龙头企业在海外兴办经济实体,开展境外带料加工和装配的项目,凡符合贷款资金使用条件的均可予以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具体工作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等部门负责。国有商业银行优先安排出口创汇企业的授信额度,用于其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国发〔1997〕37号)规定,除该文所列商品外,免征重点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设备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各级退税管理部门在接到出口企业手续齐全的退税资料后,应及时办结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重点龙头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申报和登记工作,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积极申报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跟踪服务工作,在外资政策、法律、法规、进出口业务方面进行实务性的培训。按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出口项目予以融资和贴息。  
       (六)拓宽筹资渠道。各有关部门对申请上市或发行债券的龙头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加大扶持力度,为其创造条件,积极争取上市或发行债券;对已上市的龙头企业,要支持通过配股、增发新股、投资入股、控股、兼并收购中小企业等方式,扩张资本,壮大规模。支持重点龙头企业与外商开展合资、合作。积极探索建立以龙头企业、农户、财政和金融部门等共同参与的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
        (七)提高科技创新水平。省有关部门要在政策、技术、人才、投入及二板上市等方面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科技方面的扶持,提高重点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省“988计划”生年按一定比例对重点龙头企业立项扶持;省科技厅在科技项目和科技资金投入上对重点龙头企业予以倾斜;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员办事处对符合创业板市场要求的龙头企业要予以积极支持和帮助。
         (八)建立农业产业化风险资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积极引导建立农业产业化风险资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共同抵御和规避市场风险。

名称
大小
类型
修改日期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搜  索
 
  安徽农业信息网主站   访问分析   网站群导航


铜陵市农业信息网 © 版权所有

您是第75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