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农业投资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包括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有收入年
度起,农业税前5年征收额的100%、第6年至第10年征收额的50%,由财政用于支持该企业
发展。从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纳税后属于地方部
分,由财政部门全部用于该企业发展。
对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所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的50%,由财政用于该企业
发展。
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现代农业项目,在上述优惠政策期满后的5年内,上交的企业所得税
地方部分的30%,由财政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用地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开发性农业项目,可免收土地出让金,投产后土地收益可与土地所有权单位或
县区政府签订协议,按收益比例分成,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期确定为30年。
投资开发荒山、荒滩、荒坡、荒水,在符合土地开发复垦整治的前提下,可通过拍卖和
协议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期确定为50年。
在池州经济开发区内开办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优惠30%-50%,其中一次性成片开发
面积大或投资额较大的,可采取计息方式分期付款,减半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供
电贴费、自来水增容费和城市配套费等)。
其它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的生产要素,有关部门给予及时和充分的供应,收费标准
与国内企业相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及企业聘用的境外职员在市内住宿、就医、购
物、旅游、娱乐、子女入托就学、乘车等方面的付费标准与本市居民一视同仁。
贵池区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1、域外投资者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分别在400万元
、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分别在1年、2年、3年内免收一切行政
事业性费用,已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分别按40%、50%、60%由同级财政用于奖励企
业;从获利年度起,分别在1年、2年、3年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
用于奖励该企业发展。
2、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有收入年度起,1年内所缴纳的农业特产
税,由财政按年度全额奖励企业;规模达50万美元以上的,1年内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100%
、后3年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部分执行池州市规定。
3、“嫁接”改造和启动经营现有“停产、半停产”企业(含乡镇企业),兼并、收购关停亏
损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用于奖励企业;承包、
租赁亏损企业,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原企业所欠债务,由留守企业承担,不向承包
租赁业主收取。
4、兴办出口创汇型企业。自营出口部分所缴纳的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按200万美元以下
、200-5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40%、60%。
5、域外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扩大生产规模,经营期不少于5年,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
地方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50%用于奖励企业发展。
6、在工业园区(含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由乡镇管理的小区)投资的外来企业,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2年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企业,第3至8年
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50%用于奖励企业。工业园内技术含量高的生产企业,经
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企业按章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按实
际入库数,同级财政在前5年内,从第一年至第五年分别按35%、25%、20%、15%、10%
,奖励给企业。
用地优惠政策
1、域外投资者投资生产、加工型企业,已缴纳的本级留成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可由本级财政
按比例返还给企业,以后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优惠部分收回。固定资产投资在400万
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返40%、50%、60%。
2、 对投资农业项目,利用荒地、河滩地、废弃地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使用
权出让
金可按标准的20%收取;在不改变农用地条件下,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可采取租赁等方式
提供土地,租金执行低限标准,租赁年限可适当放宽;土地流转地区允许将土地使用权资本
化,鼓励以土地招商引资发展农业生产或一次性买断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的
荒山、荒水、荒坡、荒滩等“四荒”资源经营权的,使用期限可延长到50-70年;通过土地
流转形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在土地流转期限内可以再流转,也可以继承。
3、对兼并或收购亏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作价入股或租赁使用;采取租赁方式的,土地
租赁费可协议减免。
4、在工业园内新办企业,管理机构可代为办理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根据项目的规模、技
术含量、付款方式等不同情况与域外投资者共商双方满意价格。成片综合开发的土地一次
规划,可预约用地,分期出让;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土地可无偿使用。
东至县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1、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有收入年度起。三年内所缴纳的农业税
,由财政按年度全额奖励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部分执行池州市规定。
2、创办出口创汇企业的,自营出口部分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所得税新增部分,按50%的比
例予以扶持,自开始出口年度起3年内自营出口销售收入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全额
扶持。
用地优惠政策
一次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外资项目实际到位50万美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土地出让金
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县内所得部分全额扶持。
石台县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1、凡在我县注册登记的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加工投资企业(采矿等资源开采型企业
除外),自企业生产年度起,除企业所得税3年内全免外,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
按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2、外来投资者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
获利年度起,第一年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二至
第三年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3、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项目,自获利年度起,前3年企业实际缴纳的
所得税、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至第六年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
方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用地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且每亩投资未达到30万元的,以土地市场价供应土地
。按企业完成投资额大小,土地出让金超出每亩2万元的,分别享受下列优惠:投资额在100
-200万元(含)的返还超出部分土地出让金40%;投资额在200-300万元(含)的返还超出部分
土地出让金60%;投资额在300-500万元(含)的返还超出土地出让金80%。
2、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每亩投资达30万元以上的,以每亩地
价2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
3、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每亩投资30万元以上的,以每亩地价不超过
2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
青阳县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农业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所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部分第1年
的50%、第2年的40%、第3年的30%,由财政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用地优惠政策
1、进入县工业园区项目用地,根据项目建设规模、质量和标准,实行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
资额奖励政策,按《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工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给予综合地价优惠供地
。
2、农、林、牧、渔业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项目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
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免收土地出让金。
3、旅游业及三星级以上酒店项目建设用地,根据实际投资规模依照有关规定,可适当返还
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旅游项目建设。
4、凡大学、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在我县设立科研分支机构,免收土地出让金。
5、 县工业园区以外新办工业项目用地根据其税收贡献率酌情减免出让金。
开发区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1、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度减半征收。
2、先进技术企业,按第1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
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按第1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
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所得税税率低于10
%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区内投资所得的利润,在区内继续扩大再生产或投
资兴办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得税地方留成
部分的50%予以扶持,其中再投资用于先进技术项目或产品出口项目的,可按其再投资部分
已缴纳所得税款的100%予以扶持。
5、以上“企业所得税”,不含中央及省级部分,仅指开发区留成部分。
用地优惠政策
“临港工业园”现状供地为3-4万元/亩,土地出让年限:50年,购地款须在一年内全部到
位,企业须在10个月内建成投产。该基准价每半年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