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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岳西县委 岳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奋力推进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实现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奋斗目标,特作如下规定:
一、扶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1、设立企业发展和扶持基金。县财政每年预算100万元工业发展基金和100万元企业信用担保基金,重点用于扶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发展拓宽融资渠道。
2、实行工业企业奖励制度。设立“明星企业奖”、 “企业进步奖”、“纳税大户奖”等奖项,在每年的全县三级干部大会上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按照《中小企业考核奖励办法》实行)。
3、建立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从2006年起,凡被县政府列入项目库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可申请前期费用补助。在建设期内,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由县财政在年终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期不超过3年。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4、奖励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新获得国家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万元;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2万元;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万元。新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工业企业,奖励1万元。
5、加强对工业经济的服务、指导和考核。成立“岳西县工业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工业经济的组织、指导、考核、协调工作。坚持县干联系企业制度,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服务协调。建立健全工业调度制度、现场办公制度和项目储备、基金管理等日常工作制度。县委、县政府每年对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进行年度考核,对有突出贡献者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符合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条件、在实施工业强县战略中成绩突出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二、鼓励投资兴办实业
6、凡国家、省、市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均能得到享受。
7、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小水电除外),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在3年内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本县分享部分的30%,由受益地财政奖励给投资企业(开发区内工业企业投资奖励政策单列)。
8、投资新办旅游业,且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在5年内按缴纳营业税的30%对投资方给予奖励。
9、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在县级权限内给予更为优惠的土地、财政支持政策。
10、凡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审批规划完成投资的,县政府按40%奖励县本级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在此基础上,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0万元,奖励比例再提高1个百分点,直至奖励全部县本级所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
11、各类兴办企业在环评审批后,可按“边建设、边办理、边规范”的原则,逐步完善各种证照和手续,有关部门要指导帮助,不得借故处罚。
12、鼓励发展出口创汇企业。新获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年自营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县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13、鼓励兴办社会事业。凡民间投资500万元以上兴办学校、幼儿园、非盈利性文化设施、敬老院和投资1000万元以上兴办医院的,以有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并允许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和招聘工作人员。鼓励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对修桥、修路、建街道等,实行“一事一议”。
三、强力推进县经济开发区建设
14、建立岳西县经济开发区。把莲云新区建设成以工业项目为主体,以优势产业为主导,以利用外资为重点,集生产、商贸、服务为一体的综合经济开发区。鼓励新招商引资项目进入开发区建设,鼓励县内工业企业落户开发区或在开发区新上项目。在开发区设立全民创业园,鼓励投资额200万元以内的成长性较好的小企业在创业园发展。严禁环境污染特别是水污染、高能耗项目入驻。
15、开发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设立开发区管委会,为县政府派出机构。经济开发区按照“以块为主,封闭运作,统一协调,扎口管理”的机制运行。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区内企业建设和经营审批、登记、办证等手续的全程代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并限时办结。按法律法规必须保留的各种年审年检,由开发区统一安排时间集中进行。县直相关单位要将涉及开发区建设和管理的职能采取机构延伸或委托授权等方式,使业务在区内独立完成。涉及开发区内项目相关证件的审核发放,开发区依法按规办理,各相关部门必须服从、服务于开发区建设需要,实行特事特办。
16、县经济开发区资金投入渠道。(1)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投入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2)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三产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县中小企业落户开发区;(3)由县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申报项目,争取开发区公益事业无偿资金投入;(4)各部门申报项目要与开发区进行对接,优先安排项目资金用于开发区建设;(5)开发区土地纯收益、建设配套费、建筑营业税全额返还开发区,专项用于配套建设;(6)开发区成立投资公司,按市场化运作,争取各类金融贷款、政策贷款、民间融资,加快开发区建设;(7)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县财政局履行监管、指导职责。从2006年起,开发区内相关企业(由政府确定)每年新增税收中县级可用财力和对非工业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返回开发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暂定三年;(8)县政府给予一定财政资金投入。
17、县直相关部门职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解放思想,破除常规,特事特办,积极主动参与开发区建设。县发改委负责投资立项、信息咨询;建设部门负责开工报建;国土部门负责用地审批和转报;安全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劳动部门负责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公安部门负责社会治安;工商、技术监督、环保部门分别负责入区企业准入、质量监管、环境审批;财税部门办理涉税服务;交通、供电、电信、水务、广电等部门负责配套设施建设;乡镇、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农民补偿、拆迁安置等。开发区内的供电、供水、邮电通讯、有线电视、信息网络等配套建设,分别由对口单位在开发区统一规划、统一进度的前提下,自行投资建设,确保供电网、供水网、电视网、电信网的主干线送达开发区,并将网络延伸至企业和公共设施处所。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承担,阳光操作。
18、县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投资县经济开发区,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入区工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按一次性固定资产(下同)投资额(土地除外)计算,实行以下供地价格(熟地,完成五通一平):投资在200万元至500万元人民币的,每亩供地价为2.5万元人民币;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至1000万元人民币的,每亩供地价为2万元人民币;投资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人民币的,每亩供地价为1.5万元人民币;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每亩供地价为1万元人民币。以上述价格获取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
(2)凡进入开发区企业,免缴县本级的行政事业性规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以下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先征收后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3)鼓励在开发区按规划新建标准厂房出租。标准厂房用地参照入区工业企业用地价格提供,并由有关部门发给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书。
(4)区内工业企业用电、用水、通讯实行以下优惠:
企业生产用电可实行高压计量,执行分时电价;10KV线损率按最低标准执行;免收用电企业的资产维护费和城市附加费。
企业生产用水一律免收城市供水投资费。
对厂区的水电安装只收取材料费。
入驻企业5年内,用水、用电、固定电话、宽带网、有线电视按城关地区同类收费标准由收费部门按3%的幅度第二年初一次性奖励,五年后与城关地区实行同等标准。固定电话、宽带网、有线电视等免收材料费、宽带安装调测费等。
(5)区内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的5年内,对其新增的增值税,按地方分享部分的50%第二年第一季度前由受益地财政奖励给企业。
(6)积极鼓励支持长宁工业小区等特色园区发展,并将其纳入县经济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其新办企业和新上项目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四、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
19、建立县领导领衔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制度。对来岳西投资的招商引资项目(境外100万美元、境内县外2000万元)都实行县领导领衔重大招商项目制度,实行一个项目、一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确保重大项目早见成效。
20、建立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县委、县政府每年度对招商引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设“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其中:一等奖2名,各奖3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2万元;三等奖4名,各奖1万元。奖金的50%奖励单位第一责任人,另50%奖励其他有功人员。设“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评选10名,每人奖励1000元(奖励办法按《岳西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实行)。建立招商引资业绩档案,连续三年获一等奖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工资晋升一档,并且在干部评先、评优和使用上优先安排。
21、建立项目引荐人奖励机制。对引进重大项目的组织或个人,不分县内外一律予以奖励。自2006年起,对于引荐县外客商来县投资工业企业(小水电除外)的组织或个人,所引荐投资项目凡达到依法登记注册,履约出资到位,项目正式运营并发挥效益的,由受益财政按引荐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总值给予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到位100—500万元按4‰奖励,500—1000万元按6‰奖励,1000万元以上按8‰奖励。
22、实行“谁促成投资,计谁引资任务,谁受益”的办法。凡县直部门促成投资项目落户在乡镇的,投资额计县直部门引资任务,税收归乡镇。从今年起,凡乡镇促成的投资项目落户在县城建成区的,投资额算乡镇的引资任务;落户在县经济开发区的,投资额算乡镇引资任务,税收归引资的乡镇。
23、建立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责任制。按照“任务到单位,责任到个人”的原则,每年将全县招商引资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任务单位必须确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县委、县政府安排100万元作为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基金,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调控使用。
未完成任务单位,在年度考核考评时,取消其单位和班子成员评先评优资格。
连续两年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同时又位列倒数第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岗招商;连续两年完成招商任务为零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一年,扣发班子成员第13个月奖励工资,主要负责人离岗招商。属垂直管理单位的,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24、优待客商子女就学。允许投资客商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入学,免收借读费;凡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3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子女可自主择校,免交择校费。
五、扶持农村特色经济发展
25、奖励租赁土地进行生态开发。鼓励县内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民投资参与生态经济建设。依法取得山地经营权造林种果的,使用权可在50年,租赁山地进行生态开发,使用权可在30年;期内可依法转让。
26、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集中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技术补贴和培植农产品品牌。设立农村信用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大户提供信用担保。扶持具有一定资质的劳动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农村需要的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县政府根据培训机构输出数量和成效给予补贴。
27、鼓励搞活农产品流通。支持“万村千乡”工程建设,推进农村商贸流通和市场建设。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农产品贩运大户。除林木产品外,在县内开辟农产品“绿色通道”,确保农产品外销畅通。贩运大户在县外需要求助时,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及时提供法律、政策帮助。对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农产品经营组织和贩运大户,由受益地财政按本级财政所得部分的10%进行奖励。
六、挖掘人才潜力,推进全民创业
28、积极鼓励培育、引进人才。鼓励行政企事业单位采取选派学习、脱产培训、挂职锻炼等方式培育人才。事业单位经批准可引进专业对口的全日制大学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函授毕业的除外)可自选单位;对急需的特殊人才可高薪聘任,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可破格提拔使用。政府鼓励高级人才(如县域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城市规划等领域的博士或领导)到岳西兼职。对为县域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县政府聘任其为经济顾问。
29、鼓励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承包、技术开发。凡从事科技推广、科研成果转化的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允许取得技术承包金、开发费。实行职称评定与科技推广、开发、服务农村经济大户挂钩。凡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可优先评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优先推荐晋升高中级职称。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政府给予一定补助资金,并在立项、贷款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30、鼓励党政机关、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钩办实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政法机关以外的财政全额供给在职人员,下同)工作期限满5年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脱钩办实业,三年后仍可回原单位竞争上岗或安排相应职务。如本人愿意继续经商办企业,则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允许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其财政供给待遇作抵押,县财政安排担保基金到银行贷款创业,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一般工作人员可贷款5万元,副科级干部可贷款8万元,正科级干部可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到期不及时归还贷款本息的,以此本息买断其财政供给身份。
31、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工作年限满5年的,经组织批准,可辞去公职自谋职业,以其辞职当年基本工资为基数,由财政一次性发给本人3年基本工资收入的辞职金。另按本人实际工龄计算,每满1年工龄,加发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辞职金。辞职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和档案可由本人委托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鼓励辞职人员按企业或事业单位标准自费参加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辞职人员自费参加养老保险的,在3年内县财政按本人缴费额的20%给予补助;待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障机构按月支付养老金。
32、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前退休或提前离岗办实业。党政机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工作人员可提前离岗。男工龄满30年,女工龄满20年,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也可提前退休办实业。对符合规定条件提前离岗的,在提前离岗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同等工资待遇,不占编制,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对符合规定条件提前退休的,从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可按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一次性调整职务工资,其中提前1年不满3年的,可上调一档职务工资,提前满3年不满5年的,可上调二档职务工资,提前满5年以上的,可上调三档职务工资,以上均可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七、着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33、实行行政审批项目一条龙服务制度。行政服务中心采取集中审批、并联审批、限时审批、公开审批等办法,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按规定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服务项目必须在中心大厅受理办结。实行审批(办证、收费)项目、审批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六公开”办件制度。建立全程代理免费服务制度和超时默认制度。设立全程代理专职窗口,根据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落实招商项目全程代理工作。
34、实行重点企业“一牌两卡”保护和跟踪服务制度。对以下企业由县委、县政府发放“重点企业保护牌”和“收费明白卡”、“生活服务卡”。(1)进入县经济开发区的外资企业、规模企业;(2)外来投资的规模工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列入县考核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成长性、财源性企业;(4)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其他企业;(5)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发放“一牌两卡”的其它企业。凡被列为挂牌保护企业,县委、县政府确定一名县干对口联系,协调跟踪服务工作。
35、实行企业“宁静生产日”制度。每月的1-25日定为企业“宁静生产日”。在此时间内,各执法执纪单位,一律不准到开发区和列入市翻番计划、县考核的规模重点骨干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对确需进入企业开展工作的,必须先向企业告知内容,并经经济环境治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凡没有履行许可程序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各有关部门每年最多只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一次检查,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涉及企业的检查进行协调,同一系统不得对同一企业进行重复检查。
36、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县委、县政府对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公共服务和公众服务部门服务经济工作的情况,每年进行一到两次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得分前三名的,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服务经济、优化环境奖;得分后两名的,定为服务不合格单位。对服务不合格单位,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评为服务不合格单位,对单位主要领导予以组织处理。对连续两年评为服务不合格的条条管理单位,宣布为不受欢迎的单位,并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37、实行举报、投诉有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经济110建设。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对举报属实者,给予100元至200元奖励。凡公民举报、客商投诉经查实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电视曝光;属条管单位的,由县委、县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38、实行维护市场秩序责任制。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及企业所在乡镇必须认真履行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责,联合打击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强制交易、坑商骗商、强行务工等非法行为。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导致企业受损失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失职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县直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过去本县制订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 共 岳 西 县 委
岳西县人民政府
2006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