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程序和范围
发布日期:2006-8-24 9:38:47 来源:灵璧县植保站 作者:
一、植物检疫的范围 《安徽省植物检疫办法》规定农业植物检疫的范围是:粮、棉、油、麻、桑、茶、菜、烟、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盆景、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二、如何进行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根据《安徽省植物检疫办法》和《安徽省农作物种子标签检疫证明编号管理办法》具体操作。下面以种子为例进行讲解。 (一)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证:植保植检站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证,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二)产地检疫: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在生产前,应向生产地的植保植检站申报登记,申请产地检疫。该植保植检站在生产期间进行产地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发现检疫对象的,应当立即采取封锁、消灭措施,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之前,种子不得扩散。 (三)调运检疫:1、省内调运:已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种子在首次调出县级行政区域之前,须到当地植保植检站用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出。以后每次调出县级行政区域前均须到调出地的植保植检站办理检疫,取得再次调运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运。2、省间调运: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具有省间调运检疫资格的植保植检站提出申请,开出《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具有省间调运检疫资格的植保植检站申请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调入省的检疫要求书,向具有省间调运检疫资格的植保植检站报检;符合调入省要求的,即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出。 在调运检疫中发现检疫对象的,货主必须按照植保植检站的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处理后检疫合格的,准予调运;无法达到处理要求的应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随货同行,到达调入地后应将副本交给当地植保植检站备案。 (四)补检、复检:1、补检:在运输、邮寄途中或者在调入地查获未经检疫或者持无效证书调运的,或者包装内外标签均无检疫证明编号的,由查获的植保植检站实施补检或处理。补检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2、复检:调入地的植保植检站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检。复检发现问题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