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7年4月9日
|
|
|
|
|
|
松办发[2004]69号
根据中共宿松县委、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松发[2004]13号)和《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松发[2004]2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健全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机制,全面准确地考核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项目界定 1、县外客商(包括宿松籍在外创业回乡投资人员,以下简称外商)在我县境内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含独资、合资、合作、租赁)。 2、外商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30万元以上、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水产养殖项目;当年新建栏舍4000m2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畜禽养殖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30万以上、集中连片开发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种植业开发项目。 3、外商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和旅游开发项目。 4、外商当年新装修投资在30万元以上,或当年新增税额达3万元以上的经营服务性项目。 5、外商当年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6、外商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市政工程、农产品深加工、农业综合开发、旅游开发项目,可抵一个入园或园外工业项目。 7、境外客商当年直接投资在3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抵一个入园工业项目或园外的工业项目。当年直接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可抵2个园内或园外工业项目。 8、凡属县外、境外投资者在我县当年投资的项目,没有办理内、外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一律不认定为当年招商引资项目。对未涉及到其它外来投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定。 二、项目认定程序 1、项目登记:项目引进单位(人)在项目引进初始填写《项目登记表》报县招商局。 2、申报验收:项目竣工投产后10日内,项目引进单位(人)填写《项目验收申报表》和《外来投资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附项目相关材料报县招商局。 3、验收确认:由县考核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赴实地考察验收,填写《项目验收考核表》并签字。考核结果经批批准确认后,向项目引进单位(人)签发《项目验收确认书》并向社会公示。 三、 项目验收申报材料 1、项目验收申报表,正式合同或协议书,投资人身份证、原企业营业执照或投资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厂区内平面规划图、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证明、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书、建设工作验收报告、工程预算或竣工决算书,项目投入的有关法定财务会计资料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4、固定资产投入、企业上缴税金、银行进帐原始凭证及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引资人证明书(须经投资人签名盖章)和考核验收小组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6、申报材料须规范完整,装订成册,严禁涂改,杜绝弄虚作假。 四、项目验收标准 1、土地:以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租金为准。 2、设备:以购置设备的发票为准,无发票新旧设备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3、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新建的以竣工决算报告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为准,购买本县原有的企业,以实际支付的费用及其改造费为准。 4、原材料和库存商品:以项目投产之日,所购置原材料和商品进货发票为准,无发票的,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材料及商品赊销除外)。 五、引资任务的认定 1、外商当年投资兴办工业及社会事业和旅游开发项目的,以固定资产投入计算引资任务。 2、租赁经营服务性项目,按企业当年新增上缴税费额的10倍计算引资任务。有固定资产投入的按实际投入计算。同一项目不能既按固定资产投入又按实际纳税额两种方法同时计算任务。 3、房地产项目,按项目预决算资金的30%计算当年引资任务。 4、租赁经营水产养殖项目,按该企业当年新增上缴税费实际金额计算引资任务,有固定资产投入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计算。同一项目不能既按上缴税费又按固定资产投资两种方法计算任务。 5、农业开发、畜禽养殖和种植业项目,按企业新增上缴税费额的6倍计算引资任务,或按固定资产投入(30万元以上)计算当年引资任务。 6、对新引进的项目,自项目竣工投产之目起12个月内,项目追加投资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资金分年度计算引资任务。但一律不计算该单位工业项目任务数。 7、当年引进的项目没有交清土地出让金、没有开工建设的不能计算引资(入园)任务。上年度没有参加考核的项目,可抵下年度的引资(入园)任务。 8、通过横向经济协作,跨地区、跨行业、跨系统(与省外)当年争取到的无偿资金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计算引资任务。但一律不计算该单位工业项目任务数。 六、奖励资金及引荐人的认定 1、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招商引资引荐奖,由引荐单位(人)在项目引进初始向招商局申报,引荐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2、引荐奖按松发[2004]28号文件规定办理,以项目竣工投产时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比例奖励。一个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凡兑现引荐奖的,必须事前在县电视台公示7天,无异议才兑现奖励。 3、引荐项目按最先在招商局进行项目登记,并促成该项目落户的单位或引荐人为唯一引荐单位(人)。 4、凡评选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励资金在每年全县招商引资表彰会上及时兑现。 七、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1、完成年度内资任务得5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完成任务200%-300%的得10分;完成任务300%以上的得15分。 2、完成年度直接外资任务得3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完成任务200%-300%的得10分;完成任务300%以上的得15分。 3、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的内资工业项目得10分,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的内资工业项目得20分,2000万元以上的内资工业或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得30分(其中合同2分,剩余分值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资金比例计分)。 4、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在2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得14分,100万美元以上-200万美元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得24分,26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得35分(其中合同4分,剩余分值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资金比例计分)。 5、外来企业当年新增入库税金10万元-50万元的得8分,当年新增入库税金在50万元以上的得13分,当年新增入库税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得20分。 6、当年新编制2个高质量工业项目,资料齐全,数据准确,效益分析真实可信、进入县招商项目库建立了招商资料档案、台帐,编制了本单位在外人士、打工能人手册并报送招商局的得9分,每少一项扣2分。 7、成立了专门招商机构,落实了专人招商,在外驻点招商,有专项招商经费,年初有工作计划,制定了奖惩办法,年终有总结并行文报送招商局的得9分,每少一项扣2分。 8、按质量、按时间上报招商引资月统计报表、外出招商登记表和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登记表、及时上报项目验收申报表和外来投资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得8分,每少一项不计分。 9、引进项目涉及多家引资分成的,按分成比例计算各自得分。 对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以平时考核、季度考核和年末集中考核相结合。对考核结果总分分别排列在前6名的乡镇、县直单位,经审核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 凡发现弄虚作假的招商引资项目按松发[2004]13号文件处理,并加倍分配下年度引资任务。 (二)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和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的考评按松发[2004]13号文件执行。 八、组织领导及考核对象 招商引资考核工作在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招商局牵头组织实施。全县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个人与乡镇或县直部门捆绑考核),均为本考核对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出台的招商引资考核办法一律停止执行。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