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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主要流转模式指南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年5月6日


一、集中连片租赁承包模式

由种养大户、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采取租赁农民承包地投资发展高效规模农业。由经营主体和流转土地的农户采取共同协商的办法,以一定期限租赁农户全部或部分承包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租合同。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各备案一份。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申请合同鉴证。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方式,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违约责任等。土地出租后原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农户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土地信用合作社模式

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把农村土地流转引入了金融部门的存、贷款机制,即农民把所承包的土地,像把钱存到银行或从银行贷款一样,不耕种者将其存到土地信用合作社获得存地费,需要耕种者支付贷地费从土地信用合作社贷出土地。土地信用合作社对农民存入的土地,可由合作社直接经营,也可由合作社与一些企业合作经营,还可由合作社转包、出租、入股经营;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农民的存地费,留少量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公共事业。土地信用合作社坚持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土地的存和贷实行自愿原则;实行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优先原则;制定规范的章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机制;土地存、贷的价格由合作社与存地或贷地人按市场价自主协商确定,并签订规范的合同。存入的土地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设置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按照章程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土地信用合作社可在工商部门登记,也可在民政部门登记。

三、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

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为主,也可以以资金、技术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农业规模经营,经营收入按股分配,并实行二次分红。由相关人员成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筹备组,研究制定《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明确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性质、住所、经营范围、股权设置、社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选、选举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土地股份合作社召开首次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颁发股份合作社《股权证》,宣告土地股份合作社正式成立。筹备有关材料报工商管理部门审批、报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入股农户等要签订入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由土地股份合作社发给股权证书,持股人凭《股权证》获得股权收益。土地股份合作社,必须实行土地股权保底分配和浮动红利分配相结合的办法,保证农民当年的土地收入不低于入社之前的收入。保底分配的额度根据当地当年土地实际平均收益,经股东代表协商,民主议定,并经乡镇经营管理部门批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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