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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有章可循

发布日期2008年8月19日     来源合肥晚报     作者王进



    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公布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自今年8月份起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昨天下午,合肥市商务局畜禽屠宰监督管理所专门召开现场会,合肥市七家生猪定点屠宰场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明确无害化处理对象

    《办法》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需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注明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头数、处理方式等内容,由货主签字确认后交专业人员按规定程序处理、签字,“记录表至少应保存五年”。

    无害化处理由财政埋单

    《办法》规定,“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办法》还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处理设施或被取消资格

    根据管理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 来源:合肥晚报  作者:王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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