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农技中心、财政所(分局):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种粮面积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建函[2008]954号文件精神,请你们抓紧时间做好2008年种粮面积的统计工作。
一、种粮面积统计范围
1、本次统计范围原则上为2008年水稻、小麦实际种植面积(小麦为2008年午收面积),包括非计税土地的种粮面积。已享受国家补贴的退耕还林耕地,政府有明文禁止开荒种粮的河(湖)滩涂和山地,即使实际种植了粮食,也不得纳入统计范围。
2、具有有效承包合同的种粮大户的2009年实际种植的(2008年冬季在田)小麦面积。
3、以上统计上报的实际粮食种植面积中,不包括小麦或稻谷以外的作物。
二、统计对象
1、统计对象原则上应为实际种粮人。农民之间发生土地流转、出租和代种等行为的,双方应有协议(书面或口头),并对补贴资金归属加以明确,种粮面积按照协议规定的享受补贴资金所有人进行登记。集体土地(包括乡镇、村以及其他单位)的种粮面积应以承包土地种粮农民为登记对象。
2、对发生多层次分包土地的种粮面积,其中以现金或粮食实物形式收取承包费(租赁费)的中间承包人不得作为登记对象,应以实际种粮并对余粮(即扣除粮食实物形式的承包费、租赁费和雇佣工资后的粮食)具有所有权的粮食生产者为登记对象。
三、统计上报
1、对符合上述规定的水稻、小麦实际种植面积和补贴对象进行登记后,必须以村民组自然村为单位,张榜公布一周(七天),群众无异议后,再进行统计造册汇总,并填写报表(表样附后)逐级上报至县农委。
2、具有2009年有效承包合同的种粮大户按2009年实际种植的(2008年在田)小麦面积单独造册。
3、上报的水稻、小麦实际种植面积统计表应有逐户统计表和乡镇汇总表,同时附电子文档(Excel)。
4、乡镇汇总表必须有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5、统计清册务必于12月底前上报至县农委。
四、工作要求
1、此次统计上报的水稻、小麦实际种植面积将是2009年对种粮农民发放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依据,各乡镇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规范操作,准确统计,按时上报。
2、对种粮面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农民上访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发生种粮面积统计遗漏的,由所在乡镇负担补贴资金。对故意虚报种粮面积的,视同套取补贴资金,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2008年乡镇(行政村)粮食种植面积汇总表
附件2:2008年农户粮食种植面积统计清册
附件3:2008年种粮大户小麦(在田)种植面积统计表
附件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