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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12月1日施行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年6月22日 作者:  来源江淮晨报

  农产品销售者发现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没有停止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昨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据悉,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产地增设监测点

    为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包括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本行政区区域重要农产品生产区;其他需要监测的农产品生产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对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

    生产记录保存2年

    条例规定,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植养殖大户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并详细记载相关事项:农产品品种、名称、数量及来源;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和日期;动物病疫、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防治以及动植物死亡、无害化销毁处理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严管进货销售环节

    条例规定:农产品销售者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产品销售者发现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没有停止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仓储、配送中心的开办者未签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查验相关证明,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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