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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分析

日期:2009年4月20日         作者:夏英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   发布者:孙发童  


  农产品、食品安全属于公共物品范畴,特别需要公共部门的监管,合作部门和中介组织的参与,以及企业自律。而无论是参与监管,还是企业自律,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具有重要优势,其作用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一、农产品质量不安全的主要因素

  农产品生产经营不仅受到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影响,而且还要面对可能由社会道德、技术、环境、制度等方面主客观因素导致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一)技术风险

  一是技术应用不当导致的风险。主要指农药、兽药、化肥等投入品的错用、滥用等不规范行为,成为引发农产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比如农药、化肥的使用,我国农药产量居世界第二位,目前,全国农药使用量大约为20万吨左右,真正利用率仅10%~20%,其余全部进入地面和大气环境。由于一些农户不知道农药、化肥科学合理的使用方法,经常超量施用化肥和农药等见效快的化学投入品,这使得对化肥的过分依赖造成了土壤板结问题,加重了通过土壤传递的疾病,农作物也更容易感染病虫害,结果又导致了农药使用的继续增加,农产品的生产陷入用药到发病到增加用药的恶性循环之中。

  二是技术应用不足导致的风险。农产品的品质受自然条件和生物特性的影响较大,特别是在农产品收获后,质量更难以控制。在产后分级、包装方面,目前,绝大部分农户生产的农产品都是以初级产品的形式进入市场,既没有加工、分级包装,也没有品牌商标,产地、品种、品质等特点都无法体现,质量很难达到优质要求。在流通环节,流通企业规模较小,物流水平落后,很难保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生鲜农产品易腐败变质,保鲜难,所以运输工具的优劣对农产品的质量有很大的影响。目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大部分是个体工商户,缺乏必要的设备、经营方式和质量意识。同时,我国专业物流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还很落后,能够提供综合性全程服务的物流企业很少,根据对中国物资储运协会的200多家物流服务企业的调查结果,我国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能提供的综合性全程服务还不足总体需求的5%。据有关部门估算,全国每年果品腐损近1200万吨,蔬菜1.3亿吨,按每公斤一元计算,经济损失超过上千亿元。

  (二)环境风险

  工业“三废”不合理地排放以及农用化学物质的大量施用,导致了农业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地下水、土壤、空气中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严重,是导致农产品不安全问题的又一个原因。目前,在我国1200条河流中有850条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130多个湖泊和近海区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富营养化问题。据有关部门估计,我国重金属污染耕地已经达到3亿亩,农药污染耕地1.36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达3250万亩,大气污染耕地800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同时,畜禽养殖业环境严重污染造成的包括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性疾病等生物性危害日益突出。我国有集约化大中型奶牛、猪、鸡养殖场6000多家,日排出粪尿及冲洗污水80多万吨,年排放近3亿吨,粪便污水净化处理量不足20%。

  (三)组织管理风险

  一是部门分割、分段管理形成的监管不到位。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是以各部门分段管理为主,产品管理为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模式,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13个部门,各负其责,各行其是,不仅管理效率很低,而且有些环节仍处于监管的模糊地带,容易被遗漏。

  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的制度缺陷。随着经济社会、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对质量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些方面还是滞后或缺失的,比如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就依然不健全。农产品大多是鲜活产品,从生产到销售过程中保鲜、贮藏等要求较高,应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此外,市场准入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办法,但这项制度的实行尚缺少法律上的支持。

  三是质量标准体系不完备。我国有食品质量标准近3000个,从数量上看已经不少,但质量标准体系很不完备,主要表现在:标准不配套,在组织农产品生产加工及监督方面缺乏有效的技术依据;目前与流通有关的标准仅有100余个,相比于生产和加工标准数量差距甚大,流通过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严重不足,即使生产质量合格,也难保不在流通环节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标准的层次性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雷同,没有层次;标准的针对性差,国外一般用技术法规来规范生产,我国一律用一种标准,不同的贸易国有不同的质量要求,我们用一种标准来规范农产品质量难以与贸易国对接。

  四是质量安全检测体系不健全。尽管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已初具规模,国家、省、地市、县4级共有检测机构2060个,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还不健全,主要表现在:面向生产基地和市场的基层质检机构严重缺乏;有质检机构的仪器设备陈旧落后,检验人员力量不足,检测能力不能适应新的检测项目和参数的要求。

  五是小农户分散经营,质量安全管理困难。尽管农村家庭居民平均每人出售主要农产品和畜产品及水产品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仍是全世界“最小的农户”。农户不仅生产规模小,而且相对分散,组织化程度低。种养的产品种类多、品种杂乱,一个农户几亩地的规模可能既种粮又种菜,在一个县甚至一个乡镇的区域范围内,一种作物可能同时种植多个不同的品种,在一个季节同时种植数十种不同的蔬菜,导致生产的专业化程度很低,标准化生产水平低,产品的质量不容易控制。

  我国食用农产品的收购、调集职能大多在产地完成,由于农民自发组织能力低,一般是由批发商、食品加工储藏企业到产地市场直接向农户收购。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批发商、食品加工储藏企业不重视对食用农产品的检测和选择,农户又不遵守管理部门规定的各项生产操作规范,在这一环节就难以控制食用农产品的质量问题,未经检测、不安全农产品较易通过该环节。

  (四)道德风险:逐利生产者的机会主义行为

  由于农产品具有“经验品”(消费者在消费后才能了解其质量的商品)的特征,生产者和消费者存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加之目前我国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并不能完全优质优价,这就使得个别生产商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于不顾,追求自身不正当经济利益,增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道德风险。

  二、合作社保障农产品安全的有效性分析

  对于影响农产品、食品安全的主客观种种不利因素,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企业行为自律、政府合作伙伴、集体行动监督等方面都表现出明显的自身优势,有助于农产品、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解决。

  (一)合作社的组织特征使其行为具有双重性,能够兼顾社会效益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同国际上普遍存在的合作社企业一样,奉行基本的合作理念、核心价值观,并综合展示在合作社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组织特征上,即:同一性特征、互助性特征、服务性特征、民主性特征。其核心是以公平、民主的方法谋求成员共同的经济与社会权益,合作社的组织特征证明合作社的行为同样具有经济与社会双重性。

  正是从社会效益的意义上,我们说从事农产品与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也是在经营道德良心,合作社企业因其具有的双重属性,其经营行为中的机会主义倾向大大弱于一般企业,会在社会效益方面得到更多的社会认同。

  (二)合作社行为的良好外部效应,使其成为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服务领域不可或缺的合作伙伴

  合作社给了非资本富集群体以发展机会,兼顾了社会公平与效率,因此,合作社是政府的重要合作伙伴。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在包括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扶贫助困、食品安全、农村公共事业与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领域里,合作社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些方面既是合作社行为正外部性溢出的领域,也往往是政府扶持合作社(或为补偿)的重要领域,比如,以重要农产品的合作社专营方式保障食品安全(加拿大的小麦运销、日本的稻米收购、韩国农协的生产资料专营等)。重视环保、防止公害,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合作社发展的重要任务。

  (三)合作社行为中的声誉取向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

  就一般企业而言,企业行为中的声誉取向有利于安全农产品的供给。在无限次重复博弈中,任何短期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所得都是微不足道的,交易双方为了获得长期利益而牺牲眼前利益,从而在博弈初期双方会做出合作的战略选择。根据克瑞普斯、米尔格罗姆、罗伯茨和威尔逊等专家的声誉模型也可以推出,农产品供给链的行为主体为了获得长期利益,在博弈开始时,都想树立一个合作的形象,为自己赢得良好的声誉,即使他的本性并不是合作型的;只有在博弈快结束时,参与人才会一次性地把自己过去建立的声誉利用尽,此时短期收益很大而未来损失很小,合作才会停止。

  合作社作为一类企业,其存在的可持续发展需求必然要求重视建立和保持本合作社的品牌与声誉,这一行为取向同样十分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合作社的集体行动,是对农户农产品安全性的有效保障

  小规模农户经营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诸多困难,经济实力的不足,可能带来技术应用不当或不足;众多分散的小农户,在作物品种选择、生产标准使用等方面千差万别,难以形成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如何在小农户生产经营条件下做到源头控制、事前监督,关键是把握住对农户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对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独到优势。一是它的产业专业性特点,参加的农户成员具有产业同质性,面临的生产经营问题相同;二是统一服务,易于形成生产规模,并实现生产标准化。

  三、促进合作社发挥农产品安全保障作用的主要对策

  1.大力发展合作社,管好农产品源头的质量安全。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进入大市场最好的中介组织,是引导、组织、帮助农民进入大市场以及保障源头安全最直接有效的经济组织。要积极推进其从事契约协作、垂直一体化经营,引导合作社(企业)将分散的小农户组织起来,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监督农户生产。

  2.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大型零售超市的对接,积极引导安全农产品进超市,集成发挥合作社、龙头企业、超市在行业中对质量安全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3.要增强各合作社行为主体的质量声誉意识,建立健全食品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和质量信息公示制度,为食品产业提高质量声誉和食品安全水平提供良好的体制环境支持。

  4.要通过合作社对成员加强质量安全方面的宣传和教育。

  5.要引导消费合作社的形成并积极发挥消费合作社的作用,提高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从而迫使企业杜绝假冒伪劣行为。

  6.发展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提供服务,包括就市场开发和食品安全管理等事宜与政府开展互动。因此,应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推进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

  (本文为2008年作者承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和绩效研究”课题成果之一,受农业部经管司(站)和中国农科院农经所基本科研经费支持。)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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